个人所得税门槛调整牵动中国公民
日前,一则消息引得所有的中国人都竖起了耳朵: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表示,未来几年,国家将考虑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门槛将会提高。
这则小小的消息迅速传遍偌大的中国,使得中国人心里既乐呵呵的又烦躁躁的。乐的是提高起征点(虽然专家一再强调不叫“起征点”而是“扣除额”,人们仍习惯性地叫做起征点)就等于减税,显然对绝大多数人有好处。烦的是不知个人所得税究竟会怎样改,这同样是关系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
一些网友的议论明显反映出这种矛盾的心理。对提高起征点是一致叫好,对其他细节问题却有诸多相左的意见。
首先对各地区是否采用相同起征点就各有各的看法。
如今地区收入差别太大,每人都按同一起征点征税岂不太不公平。建议沿海发达地区税率提高,起征点下调。
纳税要依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征税起点,本来经济就不好的地区却“享受”同一纳税标准,那真有如雪上加霜。(这位网友好像缺少基本常识。)
按地区工资收入水平的高低来计算不同地区起征点的做法,无疑是表现地区不公正性。
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应否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和用年度总收入来考核。
应考虑家庭可从事劳动人口数量以及赡养人口数量,按一定比例调整。
国外的个人所得税都有扣除规定,而且如果单身女子抚养子女还要全额扣除。实际上抚养子女、老人与减轻社会保障负担有同样的效果。
应用年度总收入来考核,这样可以照顾自由职业者和失业者。
对税收的公平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网友们表示的意见十分尖锐。
问题的中心似乎并不在于起征点是高是低,而是在于执行是否公平,现在有一种较普遍的情况,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低收入者由于大部分是单位代扣代交,几乎不可能逃税。
纳税应该有税单才能体现平等的原则,否则我说我纳了好多税,有什么证明。
网友们的意见中有一点很引人注意也十分可喜。
发达或发展中国家人的观念是:交税光荣。他们理解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努力,他们认为偷漏税和逃兵役是可耻的。而在中国,人们交税的意识还不十分强,因此只有人们的观念改变了才有大中华的腾飞。
个人收入所得税应无起征点,难道一元钱就不叫收入?关键是让每个人都树立纳税意识,每个人都应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纳税,不管你的收入有多少。
应该强调的是加强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
专家访谈
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越来越大
问:前段时间有过报道,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门槛应该调高,这次税务总局提出这个意见是否与此有关?
夏杰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个人所得税的门槛提高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因为目前的政策是1994年出台的,这7年中,每年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大约6%至7%,农村也有3%至5%。从1994年至今名义收入约翻了一番(不考虑物价的因素),起征点仍然是800元,这显然有失公平。因为我们任何一个税种的出台都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控,二是为国家聚集一定的财富。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主要是平均一下收入之间的差距。当时800元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收入,现在800元在上海、深圳等高消费地区,只是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陈颖(北京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系讲师):目前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观点,反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三个阶段。
1.要求提高税前扣除额标准,提高各档次的税率,“打富”以“济贫”。这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相适应,防止个人收入的差距过大。
这个阶段大约从1986年后到1993年,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分项税法为标志。无论从税法的宣传还是征收管理上,这个阶段都以少数高收入人群为主要对象,制定政策的目的是让一部分高收入的人交税,具有一定的“打富济贫”作用,强行将收入差距缩小。
2.扩大征收范围,以调整个人收入差距为目标。要体现公平,以“能力大的多负担,能力小的少负担,没有能力的不负担”为原则,强调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公平性。以1993年10月31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主要标志。由于该法合并了《工商业户所得税》、《个调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分项税法的有关内容,调整并扩大了征税对象的范围。不仅是名称的合并,内容的调整也非常大。起征点也由400元上调到800元。
此阶段从1994年到现在,还将延续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由于城市工薪阶层的收入逐渐超过税前扣除额(800元左右),开始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直接纳税人,所得税的影响逐渐扩大。现在广州地区税前是1260元,深圳是1500元,北京、上海是1000元。但《税法》规定仍然是800元。
资料显示,1995年至1999年,纳税人越来越多。北京地区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长幅度为49%,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二大税种,去年已达到地方税收的20%,所以大家对它的关心程度也就高了。
3.使个人所得税成为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目前有些超前。其原则是有收入就应该产生纳税义务,年内预交,全年汇算,综合考虑,多退少补。这是个远期目标,是将来要达到的状况,也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但现在无法实现。
综观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是第一大税。这种重要不仅是要起到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还要有能够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作用。而且这种调节是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导致收入分配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国家税收将更多地依赖于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也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但在现阶段,我国不具备这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条件。主要原因: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能力弱,各地区经济发展高度不平衡,农民数量广大、收入水平低下,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低,税收征管能力整体水平较差等。
统一税率还是差别税率———哪一种更公平、科学
问:这么大的中国,有些地方较富裕,有些地方又非常贫困,在税收上是否应划分为几个大区,分为不同的起征点?
夏杰长:这是有道理的。我们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很大,800元在深圳是基本生活费,在贵州、宁夏也许就是富人。全国一刀切肯定不公平。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分管属于地方政府,是一种地方税种。这就涉及中国税收制度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如果赋予,地方就有权来决定起征点。现在是中央定,就不可能有很大差异,要强调统一性。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我们现在虽然是分税制,但又不同于西方的分税制,西方分税制完全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分税制。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而且地方政府有税收立法权。而中国的地方政府没有这种权力,中央政府当然不可能出台各地不同的差别税率。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如果确定贵州的起征点为800元,北京为1500元,就会出现资金的倒流,贵州的税源会流到京。因为贵州800元就纳税,而北京1500元才纳税。而这种倒流与我们的出发点是对立的,我们的出发点是鼓励资金流向西部,搞西部大开发。所以在目前的体制下,统一税率差别税率好。
陈颖:税收要求在足够广泛的区域内具有公平性,个人所得税也不例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明显不同,即使国家统一规定了税前扣除额应包含的内容,其相应的货币购买力也会不同,按同一个税前扣除额处理,有失公平(高物价地区的扣除额偏低)。可以考虑根据各地区物价指数,具体确定不同地区所适用的税前扣除额,适当扩大累进税率各级级距的办法,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这样也较为科学。
问:提高个人所得税的门槛后,国家的税收可能会减少,这是好事吗?
夏杰长: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可考虑扩大税基,也就是把征税的范围拓宽,这样就能保证在起征点提高,税率降低后,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不减少。一是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之中,一般包括:个人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受益,如失业保险、家庭补助、医疗补助等,资本收益,个人从雇主处得到的各种非工资性额外收入等。二是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一般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如消费信贷支出、医疗支出等)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对利息收入免税的取消或减少等。
国外的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最高那一档的税率。美国在改革后,税率的档次少了,税率也低了,最高也就31%,主要是15%和28%这两个档次。资金就往美国流,劳动力也往美国流。过重的所得税不是一个好税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迫使一些人逃漏税,如果挣100万,交30万或20多万,心理可能承受得了,觉得是应该的,不会逃漏税。税重了,比如国外有的著名运动员就移民到别的国家了。如果税重了,个人再怎么努力,劳动收入并不会增加很多,还不如用闲暇来代替劳动,社会的财富怎么能增加?
陈颖:个人所得税必须具备足够的普遍性,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个基本税种。原则上,有收入就应产生纳税义务,至于纳税多少,则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属于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问题,也与社会保障相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标准、累进税率的各级级距和相应的税率,应该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需要进行调整的对象,没有一劳永逸的可能,也没有一经制定就自动符合各地方发展水平、各类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可能。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实际上是针对全体纳税人的减税措施,对刺激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
分类税制还是综合税制———哪一种更符合国情
问:既然谈到公平问题,那么什么样的征收方法合乎公平和科学的原则呢?
陈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方法,必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水平,不能过分超前。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如果在设计税种时忽略了征收管理能力、具体操作能力,片面强调理论上的合理性,而在实施时得不到征收管理的支持,将会严重扭曲该税种的作用。考虑到我国目前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较弱,不可能处理好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一些细节问题。因此,也不应对此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可能达到的公平性提出过高的要求(如:考虑家庭人数、健康状况、子女教育等因素)。这些设想是很好的,但如果在一次改革中就考虑这么多问题,面面俱到,效果不一定好。对于按年度的综合收入计算征收,从操作实际上也存在着困难,征管达不到,不可能一次性到位。哪怕税种不那么完善,但实际操作性增强了,在现阶段就是可行的。
夏杰长:这涉及目前收入渠道的多元化,收入已经不完全是工薪收入。那么是否由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世界上现有这么两种征税模式。我们现在就是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有工薪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所得、稿费、彩票所得,不同类别有不同税率。在目前情况下,还不是一个居民只有一个银行账号,银行还不能完全反映居民真实的收入情况。美国是综合税制,就是把所有的收入加到一起,有一个统一的税率。但中国不具备这个条件,在很长时间内还不能实行综合税制,虽然综合税制代表了发展方向,但不能操之过急。否则税收流失反而更加严重。预扣或者代扣代交可能还是一个主流方法。
在现有体制下,以一年的收入作为纳税的标的会显得比较公平。也许你这个月拿5000元,下个月就下岗。一年的收入可以综合地反映收入水平。另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不公平。西方可以有两种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或以夫妻联合申报纳税。
对一些专利收入、知识产权的收入应有适当的优惠,此外就是出版,现在对著作的课税比一般的劳务所得还不宽松。而有的专著是专家学者一生研究的结晶,也按一次收入扣税,很显然不合理。以后是否应区分一下,考虑对基础性研究著作或学术性著作的税收要减免。至少有两档,一类是学术著作,一类是畅销书。
增强纳税意识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问:有哪些因素在阻挠征管的科学合理?现在老百姓一个很大的意见就是:即使银行完善了,也只能管住工薪阶层,能管得住那些豪富吗?他们可能有很多很多的办法从银行的视线中逃出去。
夏杰长:税收征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局怎么能得到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是任何一个制度建立的前提。这也与我们的银行制度和支付制度有关。在国外,个人的银行账号就等于身份证,老板并不给职工开现金,而是打入他的银行账号,税务局看看账号就能清楚地了解情况。既然很透明,信息很对称,也就犯不着去逃税,去冒那么大的风险,就会主动纳税。所以,银行如何主动配合收税,是中国税收征管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问:所谓税收征管一方面是管理,另一方面需要纳税人的自觉,这两个条件似乎目前都不具备。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怎么能普及“纳税光荣”、人人都必须纳税的观念?
陈颖:一方面要鼓励纳税人,另一方面要惩戒逃税人。法律首先告诉人们不能干什么,这是行为规范的最低标准,越过了就是违法。我们目前惩戒的力度太差了,这就成了能逃税就是有本事,没本事才交税。我们现在老说应该做什么,却没有强调不许做什么。而且“不许”的力度应比鼓励的力度大许多,并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体现出“不许”的代价。国外的人不敢逃税是因为代价太高,以至于身败名裂。而且扣税后应该让纳税人知道是为什么扣了税,税率、税额是怎么计算的,应该给出税单。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
问:那么惩戒应该从哪一端开始?是从逃税最广泛但是每一个人的数额都很少的一端,还是从只有极少数但每个人的数额极大的一端开始?
陈颖:当然是从数额极大、性质极严重、影响极恶劣的开始,他们一逃税就是几十万,人们已经宽容了他们足够长的时间了,民愤太大。《刑法》里本来有规定,但没做到。不从他们开始就无法在我国构造一种“纳税合理”的氛围,更不用说“纳税光荣”,纳税意识就建立不起来。人们反倒会认为逃税是正常的,不逃税是委屈的。
所以税收征管必须要有严格的处罚,否则做不到依法纳税。与其让一个法看起来完美,不如踏踏实实先做好监管。(采写/本报记者孙丹平)
新闻背景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400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90年代中期进行了税制的重大改革,以1993年10月31日发布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为主要标志。由于该法合并了《工商业户所得税》、《个调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分项税法的有关内容,调整并扩大了征税对象的范围。起征点也由400元上调到800元。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的。共分11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深刻的调整,建立起较完整的税收体系。
专家们认为,即将进行的这次税制调整力度可能也是不小的。首先中国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传统行业和产品效益增长趋缓,新兴的高科技和服务产业发展迅速,而以商品课税为主的传统税制难以适应这样的趋势;其次,收入分配方面如前面提到的个人收入增加迅猛;还有一个背景就是所得税收入持续增长,我国主体税种有向所得税方向转移的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改革主要的“临界点”的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就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以商品课税为主的间接税制向以所得为主的直接税制转变是毫无疑问的发展方向。
摘引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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