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什么吸引投资者--“中关村条例”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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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卫群

  新世纪刚开始,京沪两大城市不约而同地做了同一件事:1月3日,上海有关部门召开大会,对刚刚再次修改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新“十八条”)进行宣讲;千里之外的北京,也在宣传新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月1日正式实施。

  两份政策与法规的出台,在上海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在沪的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为新版“十八条”叫好,同时,一批两年前因政策吸引从外地到沪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一些投资类公司,又开始对北京的环境心向往之。1999年,深圳一家投资公司在“十八条”的吸引下到上海开设公司,投资了数个高新技术项目。日前,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将到北京中关村再开设一家投资公司,因为“中关村条例”出台后,“那里的环境将比上海的环境更优越”。

  “中关村条例”之所以吸引在沪的投资公司,首先是因为它的内容有较大的诱惑力。“条例”对创业企业的开办、风险投资、人才引进等问题作出了许多突破性的规定。比如,关于企业的注册,中关村采取的是登记制,任何企业与个人都可以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经营范围不作核定;对于风险投资,允许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注册资本可以按照约定分期到位,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全额进行投资;在人才引进中,为了保证留学人员的利益,允许他们在中关村取得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并按规定携带出境。

  但是,依记者观察,“条例”吸引创业者,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对政府行为作出了规范,给创业者以信心。它将政府的职能规范为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在维护企业、创业者、投资者的权利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比如,“条例”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指定工作,企业可以投诉;造成损失的,行政部门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它采用了“条例”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更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这些,无疑给中关村的创业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市场化的法律环境。

  客观地说,上海的新“十八条”与“中关村条例”没有太多的可比性,因为一个是针对全市的科技成果转化,一个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两者都是根据各自的客观实际制定的。但是,从上海的新“十八条”和北京的“条例”又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在我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最初,人们特别注重科技成果本身,考虑的是论文、获奖,后来转向技术与市场结合,现在又转向技术、资本、市场三位一体的结合。与这种变化相关,成果产业化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递进,最早是以放宽、减免税收为主;慢慢地又以股权、期权作为激励因素,鼓励技术人员大胆创业;以后又放宽投资政策,让创业者能从外部渠道获得更多资本,从而加快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上海的“十八条”3年内修订3版的演变过程正是如此。

  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现象让创业者深有体会:政策虽好,却常有贯彻不力甚至“肠梗阻”的情形。而导致“肠梗阻”的因素往往来自政府的某些部门。因此,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对政府行为作出规范,也就势在必行。各地为了提高成果产业化的效率,对政府部门有过不同程度的约束,但是,像北京市这样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其行为,还不多见。有了这一条,政府部门没有为企业照章办理有关事宜就是违法,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正是“中关村条例”最值得关注之处。

  是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马上制定法规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对于上海这样的地方,做到这一点,则有可能也有必要。因为,这与上海提出的将国际化、信息化、法制化、市场化作为“十五”发展目标完全契合。

  靠什么吸引投资者(编辑点评)

  要提高综合竞争力,必定要提高投资环境的吸引力。说到投资环境,“软硬”并重,是我们一直强调的。那么,“软环境”的内涵是什么?相对于前些年说得较多的“三顾茅庐”式的诚心、“一路绿灯”式的服务,人们现在越来越认识到,严密的法制环境、公正的法治氛围是“软环境”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迎接“入世”的背景下,什么地方能在这一点上领先一步,也许就能再次占据引资发展的先机。这样做,实际上也能使一直难以控制质量的“软环境”变得“硬”起来。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1年01月20日第一版)




摘引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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