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建锋北京报道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13处对现行政策法律的创新与突破已经得到认可,其他有些地方的创新还有待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
这位负责人说,去年6月8日李岚清副总理视察中关村科技园区时明确指示,凡是属于法律没有限制的问题,可以在园区试验。为此,条例针对园区中出现的一些市场化程度高具有知识经济特征的新的经济现象和行为,进行了创新性和突破性的规定,主要是以下13点: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法律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除外。这种明文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还是第一次出现。
2.企业设立时可以不限制经营范围。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中关村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机关对其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这表明中关村有关方面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将摆脱审批制,向核准制迈进,是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3.明文规定保护创业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条例的立法宗旨。
4.规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从来没有过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在风险投资领域进行有限合伙的规定,是吸收了美国风险投资事业成功经验的结果。
5.明文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学校教师学生兼职创业合法。
6.为引进人才突破了制度障碍。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园区内的高科技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引进园区发展所需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按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
7.明文规定反垄断。
8.明确具体地对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定。
9.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
10.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明确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开发”的原则,解决中关村房地产价格过高的问题。
11.增设了园区企业的投诉渠道,除了现有的信访、复议和诉讼等渠道,条例规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向园区管理机构投诉。
12.在我国法律中首次设专章规范政府行为。
13.对政府“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政府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引自《中国经济时报》
[关闭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