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截至2001年3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45个(具体名单见3月27日本报7版“招生就业”专版)。未经核准的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近年来,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和高等教育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我国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的办学活动日趋活跃,数量逐年增多。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于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教学保障、我国内急需而总体办学力量不足的专业,或是符合国内教育事业特定需要的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该专业,可以授予国外学位;参照这一模式,内地高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合作办学,经核准,也可以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
为维持国内正常的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在审批项目的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加强了对在办项目的检查和管理。从去年年底开始,启动了对在办项目的评估工作,以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授予境外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另一方面,针对社会上一些机构和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有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批,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的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确定并划分了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非学位项目与授予学位项目界限,规定并反复重申: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摘引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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