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桩真实而典型的人才流动争议案,案件本身虽早已划上了句号,但它给人们留下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国有企业如何留住人才,人才流动应合理合法。
A保险公司(国企)一年左右时间,竟有24位业务骨干,未经组织批准,未办理正常人事调动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到另一家正在组建的保险公司(股份制企业)上班。24位业务骨干的不辞而别,给原单位造成了很大损失。由此,A公司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称被申请人为B公司)。
申请人认为:B公司以高薪、高福利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挖国有企业人才,使A公司业务遭受巨大损失。要求离岗人员立即回公司工作,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交回A公司分配的住房,交纳培训费。
被申请人辩称:A公司24名员工自愿到我公司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我公司现行的工资标准,未与员工做任何不正当的交易;A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4名员工离开A公司实属人才合理流动。住房、培训费、集资款、交接工作等是个人行为。
经查明,B公司未按规定的人才招聘工作程序和人事调动程序办理工作人员调动手续,即接收了不辞而别擅自离开A公司工作岗位的24名工作人员。其中,16名仍居住A公司分配的住房,计938.5平方米;大部分人员离岗前没有交接工作,财务人员未接受正常的审计,给A公司的工作造成损失。
A公司在对员工的管理制度方面,未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在人事安排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上,由于A公司人员的年龄结构问题,职数少,有业务能力的青年骨干得到提升的机会少,工资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1.人员归属问题。A公司按照人事调配程序为24名职工办理调出手续。
2.房产问题。按照市政发[1993]185号文件规定,在A公司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不再收回住房;工作不满10年人员的7套住房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办理产权转让手续,B公司一次性交付A公司83万元房产转让费。
3.培训费。按照市发[1993]12号文件规定,培训后在A公司服务每满一年递减20%的比例,由接受培训人员交A公司。
4.调出人员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集资款项(合计6万元),自离岗之年份不参加A公司职工分红,改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A公司向集资人支付本息。
5.未交接工作的按照A公司的要求,办理工作和未归还物品的交接手续。
以高薪吸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是外资、股份、私营企业挖人的普遍做法。当前,人事立法还相对滞后,一些单位、个人的法律、政策意识不强,人才流动中经常出现“犯规”行为。A公司24名业务骨干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严重干扰了人才流动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因此,在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出台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范人才流动行为,维护国有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
摘引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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