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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以来,针对本市人才市场的发展建设,北京市人事局连续印发了3个文件:《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对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人事代理工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招聘外地人才

  《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招聘外地人才。《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地人才”系指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准予招聘外地人才的用人单位,7日内核发《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须持《批准书》及相关证件,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经批准招聘的外地人才,免缴管理服务费。《细则》还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有关材料向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外地人才应聘证》,《应聘证》是外地人才在本市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应聘证》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外地人才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

  固定人才市场实行登记证制度

  《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办的具有定期人才交流洽谈活动及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交流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可行的市场运行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二)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租赁场所租期不少于1年;(三)开办资金不低于固定人才市场所需费用的50%;(四)有固定人才市场正常运行组织机构,市场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接受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符合有关部门对交通、消防、安全等场所要求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取《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在人事部领取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开办固定人才市场。申请开办固定人才市场,需向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证》,《登记证》是固定人才市场开展业务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的固定人才市场可以从事下列人才市场服务业务:(一)举办定期的供需见面洽谈活动;(二)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三)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四)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五)组织人才培训;(六)开展与交流活动相关的人才服务业务。

  该《暂行办法》还规定,固定人才市场应当在户外设立明显标志,标明其名称、业务范围、开办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服务的内容和程序,公布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固定人才市场必须在《登记证》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人才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未经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固定人才市场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对违返规定的,人才市场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办,并收回《登记证》。

  未取得“资格”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并设有相应的人事代理部门,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三)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受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七)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八)代办聘用合同鉴证;(九)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项。《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或扩大人事代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市、区、县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摘引自《北京人才市场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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