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日前签署部令,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今后,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都适用这个办法。
据新华社报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办法明确,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以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办法同时明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需由职工民主推举且半数以上同意的代表。企业代表由法人或法人指定的人员担任。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也有明确规定。同时强调,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同意后,协商双方应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摘引自《找到啦》
[关闭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