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近期召开的“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会议”上获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新近印发的《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的高层次人才,在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水平、科研经费资助以及住房、保险、探亲、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较过去有较大的突破。
一、是明确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条件,即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二、是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对其的自主引进,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引进,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其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可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三、是对高层次人才的遴选,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可以担任司局级职务。
四、是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五、是明确了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六、是在聘用或任职期间,其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七、是对随同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意见》要求各单位在实施上述政策时,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和国内成长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其中确有显著贡献的可以同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摘引自《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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