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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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2000年第57号令,发布了《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悉,目前全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已达370家,其中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26家,街道、乡镇开办的150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办的64家,社会团体开办的53家,其他77家。初步形成了以市、区(县)、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为主干,以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及其他法人实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覆盖全市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在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利益驱动和现行法律、规章不够健全与管理不足,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利用“咨询中心”、“服务中心”等名义,从事非法职业介绍活动,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仅今年以来,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120家。同时,还有部分职业介绍机构违法操作,超范围经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导致劳动力市场出现混乱无序的局面。为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制定落实《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市政府颁布的《规定》共有23条。对职业介绍的解释、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条件、申请程序、招聘洽谈会的审批及信息管理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第一次对“职业介绍”进行了解释,明确职业介绍是指“为满足求职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介绍家庭服务员、介绍医疗陪护、劳务派遣以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从而为职业介绍的管理及执法检查提供了依据。

  《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管理及工作人员考核都作了具体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公开、公正的中介服务活动。职业介绍机构有关事项的变更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规定》针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的管理条款主要有:举办招聘洽谈会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招聘会主办单位应保障参加招聘会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聘会场外进行招聘活动。《规定》对招工招聘广告的发布明确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需经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定》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提供了依据。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识别非法职介机构,避免上当受骗提供法律依据。

摘引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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