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为吸引人才出台21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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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人才每月最高可获补贴8000元;职称评聘打破一切限制;留学人员可来去自由;人才可以从事“第二职业”。重庆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为在渝和来渝的各类人才施展才干创造了空前优惠的条件。

  《决定》包括5个方面21条新政策、新规定。

  在加大力度引进人才方面,放宽引进人才条件。凡来重庆市主城区求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主城区以外求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按新的户籍管理优惠政策办理落户手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双学士学位的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免予笔试;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

  吸纳留学人员来渝创业和工作。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采取任职、兼职、顾问、合作开发和创建、承包、租赁实体等多种形式来渝创业、工作,来去自由;可随时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随迁;长期居留或短期工作的,可申领《留学人员在渝工作证》;报酬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未取得职称的,可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

  鼓励智力流动。对本人不愿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渝工作,申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本市市民有关待遇。

  鼓励人才到非公有制单位谋职。到非公有制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其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均与国有单位职工一样。

  在创新人才分配政策方面,允许兼职兼薪,实行“人才共享”。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合法权益前提下,可到其它单位兼职兼薪,由本人向原单位报告备案。允许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服务,其成果分别为个人拥有、用人单位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

  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高新技术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业务骨干可作为公司发起人,也可以参股。

  实施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对在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社科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

  提高人才岗位津贴。在渝工作的两院院士,除享受国家规定待遇外,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8000元;进入了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市财政每月发津贴3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财政每月津贴1000元。

  妥善安置人才配偶子女。上述获津贴专家愿在渝安家,其配偶由人事部门尽量对口安置,相关单位不得拒收,其子女需在重庆市中小学读书的,可选择学校。

  人才享受医疗待遇。院士享受省部级干部医疗待遇;一、二层次人选、突出贡献专家发给医疗蓝皮证书,享受医疗特诊待遇;对正高级专业人才,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建立高级人才疗养制度。财政拨出专款,每年组织院士健康疗养一次。每两年组织突出贡献专家和一、二层次人才健康疗养一次。

  提高退休待遇和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离退休人员。中级职称及其以下技术、管理人员,获国家级科技、发明等四等以上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人员,退休后可提高退休比例5—15%(不超过100%)。离退休人员获省部级四等以上奖的,市政府奖励1—10万元。

  在完善人才服务功能方面,实行跟踪服务。政府从事部门对有副高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建立专门信息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建立各级领导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联系制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打破身份、所有制、地域、资历等限制。   在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方面,建立送培制度。市府每年选10名突出的中青年人才到国(境)外进修或攻读学位;每年选一批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就读或培训。今后选拔特殊津贴专家和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45岁以下人才要逐步占40%到50%。建立“博士创业园区”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设立人才举荐“伯乐奖”和“人才开发专项基金”。

摘引自《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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