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政策有新突破

[关闭此文章]


  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担任司局级职务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政策有新的重大突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新近印发的《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的高层次人才,在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水平、科研经费资助以及住房、保险、探亲、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有较大的突破。

  1、明确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条件,即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2、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对其的自主引进,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引进,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其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可由国家提供得科研配套经费。

  3、对高层次人才的遴选,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可以担任司局级职务。

  4、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5、明确了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抽象成外汇汇出境外。

  6、在聘用或任职期间,其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7、对随同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意见》要求各单位在实施上述政策时,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和国内成长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其中确有显才贡献的可以同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子正)

摘引自《》


[关闭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