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颢宁 通讯员 张弘
3年前,广东电缆附件厂(以下简称粤缆厂)科技人员陈灿等人集体跳槽,引发轰动一时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昨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宗粤缆厂告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缆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佛缆公司及陈灿等人的上诉,维持佛山中院认定他们侵权的原判。
1987年,广东省计委批准粤缆厂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电缆附件技术,次年该项目被国家计委纳入当年国家引进计划。同年,该厂原厂长陈灿等人被派往德国考察,不久与西门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及设备引进合同。合同生效后,该厂又派出陈灿在内的多名技术人员去德国培训,回国后,他们研制开发了12个系列的产品,大部分获得了国家级新产品及省、市科技进步奖。
1992年,陈灿调离原厂,并于1994年提前退休,出任佛缆公司业务总经理。而步陈灿后尘跳槽的粤缆厂技术骨干也成了该公司的副总经理、生产科长。当年,刚进入回收期的粤缆厂出现大幅度亏损。粤缆厂遂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佛山中院一审认定陈灿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对粤缆厂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佛缆公司的产销行为已构成对粤缆厂的不正当竞争,故判令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粤缆厂经济损失900万元。被告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粤缆厂引进的技术经自身的消化、吸收及改进,已成为专有技术的权利人。陈灿等人是直接披露和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原审判决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如上判决。
摘引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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