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家齐 新颁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在《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规定》(1994年政府7号令)实践的基础上作了新的补充和调整。
新《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都纳入了失业保险
范围。
新《规定》调整了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即:“单位按照本单位
上年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
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与以往不同的是:
新《规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也作了明确规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最低
工资的40%计算。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新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市在职
职工丧葬费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对有直系供养亲属的,按其当月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人数一次性分别发给6个月、9个月、12个
月的抚恤金。
新《规定》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失业人员的医疗费
分别按照本人医疗费和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至80%给予补助。
同时,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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