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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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配原则对学成留学回来人员的分配要在保证国家重点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双向选择。

  二、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留学人员范围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派遣时已明确工作单位的人员除外);
  2.经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有关回国统一分配工作手续,并在国外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三、人事部的职责

  人事部负责留学人员工和职责: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跨地区部门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四、分配工作的程序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直接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协议后,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按程序办理分配手续。

  五、派遣和接收


  1.要求回国工作的毕业留学生,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办理分配工作介绍信和户口、粮食关系介绍信。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应据此为回国留学生办理入户和粮油供应事宜。
  2.回国留学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要热情接待,根据他们所学专长安排工作,并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3.回国留学生的派遣费,参照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87)教学字019号文执行。
  4.回国留学生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和劳人薪(1985)84号文执行。
  5.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获得博士以下学位的留学生的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出国前已有工龄的,从报到之日起连续工龄。
  6.国家公派留学生回国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分配工作,让其休养;在休养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一年,生活补助费按国有有关规定发给;一年之内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安排工作;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病愈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酌情安排工作。出国前是国家职工的,介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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