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现行的留学工作方针政策是什么?
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1.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2.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奶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3.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地,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4.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5.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国家鼓励并促地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6、允许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8、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9、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二)人事部门可为留学人员的供哪些服务?
1.提供留学人员工作的分配、调整服务;
2.提供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投向、有关地域的投资状况、投资环境以及申办程序、手续等咨询服务;
3.为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办企业、短期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科技成果转让、新技术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与资金等寻求国内合作伙伴牵线搭桥。
4.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分配、调整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国外学历(大专以上)学位证书或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
(3)国内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4)国内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5)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的公函或已离职的公函;
(6)随迁的博士生配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配偶关系证明;
(7)随迁子女需出示子女关系证明。
(三)怎样联系、申请回国做博士后?
1.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
2.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申请人本人直接递交国内所申请单位审批;
3.申请人如对国内有关单位的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推荐,为其联系做博士后的单位;
4.应递交的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2)专家推荐信;(3)博士学位证明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推荐意见(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应提供);(5)《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凡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其向国内有关单位推荐的留学博士必须提供)。
5.国家博士后管委会的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电话:84226942。
(四)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凡事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公派留学人员,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学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4.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和工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5.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加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五)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户口手续?
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衣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六)留学回国人员如何购买免税商品?
1.海关凭其所持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2.留学人员可以选择在北京或国内居住地就近的免税外汇商品服务部门购买所需商品。
(七)留学回国人员怎样购买免税轿车?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1992年10月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朝气外汇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1.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1)本人有效护照;(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单证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六个月。
2.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应持装有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申请表》第四联的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购车申请人应主动将海关关封交付生产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并在办理购买手续之后,索回海关签发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妥善收存。
3.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所有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注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及海关要求的其它单证文件和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车辆。每次签注的年审记录应有车辆所有人和海关经办人员亲笔签字。
4.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供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交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六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怎样办理国外学历评估?
1.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名称及学位授予办法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的教育和不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为使留学人员所获学历和学位证书得到合理认可,可由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对留学人员在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评估。
2.评估须提供的材料:
(1)出境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2)国外学历证书复印件;(3)国外学习成绩单或论文引言复印件,验看原件;(4)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5)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6)申请人留学所在院校的国际互联网网址。
[关闭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