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办法

[关闭此文章]

  一、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三、毕业生毕业前一个月,由有关院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时市计委、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招办批准的名册报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各院校发给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毕业生凭《推荐表》自主择业。

  四、毕业生可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就业机会,可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也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

  五、毕业生落实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在《推荐表》签章后,持《推荐表》、毕业证、户口册、身份证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持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到单位报到及办理落户手续。

  六、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有市人事局批准的招人计划指标。党政机关录用的毕业生须持市人事局颁发的《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按上述第五条办理《工作介绍信》。报到后,由所在机关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津人录[1996]1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公务员手续。

  七、毕业生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档案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津人[1990]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由聘用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上述机构负责办理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保留其干部身份、计算连续工龄。

  八、在津学习的外省市籍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推荐表》回入学前所在居住地,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在外省市学习的天津籍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凭当地人事部门的《推荐表》按本办法办理在津就业手续。

  九、应届毕业生当年未找到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学生档案转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五年择业资格。

  十、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原为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被录用后持《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介绍信》和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签章的“农转非”卡片到市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二、各级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三、本市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不包分配的中专、职专毕业生择业依照本办法办理。

  十四、本办法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