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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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对外贸易,做好我省国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货公司等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称外国企业),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其它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称外企机构)。

  外企机构聘用的中国公民称为中方雇员。按照外企机构审批机关授予的权限,外国企业在我省申办代表机构的承办单位是中方雇员的执业管理机构,负责中方雇员的日常管理。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的外企机构中方雇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黑龙江外商企业咨询服务公司负责。

  中方雇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相关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中方雇员执业管理机构对应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的外企机构中方雇员的人事管理,外企机构设在哈尔滨市的由省人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负责;设在各地市的由所在市地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各市地批准成立的外企机构中方雇员的人事管理,由所在市地人才交流机构负责,雇员执业管理机构应凭各外企机构的有效机构批文,到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委托管理注册手续。

  四、外企机构正式聘用的中方雇员,应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机构凭其所属雇员执业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调动及保管手续,人才交流机构,应为雇员执业管理机构提供中方雇员人事档案的副本。人才交流机构应与雇员执业管理机构,履行雇员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五年。档案保管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雇员执业管理机构代交,外企机构承担。

  五、雇员执业管理机构负责中方雇员的选聘,被外企机构正式聘用的中方雇员,应与雇员执业管理机构履行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和有关合法权益。聘用合同经同级人才交流机构鉴证后生效。《外企机构中方雇员聘用合同鉴证表》由省人事厅、省外经贸厅统一印制。正式合同一式三份,雇员本人、雇员执业管理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各执一份。此表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计算工龄等人事管理的主要考核依据,装入雇员人事档案。

  六、人才交流机构对办理人事委托管理注册的外企机构,在人事管理方面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包括:接收管理雇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接收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解决两地分居进城落户;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手续;办理连续计算工龄及晋升档案工资手续;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出具与人事管理有关的婚姻、生育、公证、出国(出境)证明等。

  七、外企机构中方雇员的党团组织管理,由雇员执业管理机构的党团组织负责。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外企机构,应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党组织活动;党员人数不够建立党小组条件的,党员应编入雇员执业管理机构所属的党支部并参加组织生活。雇员执业管理机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雇员党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青。对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事迹突出的党员,要进行表彰;对违反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分,要注意做好在雇员中培养发展党员的工作。

  八、港、澳、台企业在我省常驻的代表机构,其中方雇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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