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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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手段,对其人事业务以及与人事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实行全权的或某些方面的代理,是建立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机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体制。

  第三条 人事代理工作由市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中国南方人才市场负责,其他单位及所属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单位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

  个人包适被辞退、辞职、解聘、下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脱离原工作单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粮关系或户粮关系在外地、工作场所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正在选择单位或办理流动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军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委托代理对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按照下列服务内容委托全面代理,也可委托单项或多项代理。

  (一)提供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提供为委托单位进行人才规划、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的服务;

  (三)根据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包括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事宜;

  (四)根据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代为建立用工制度、设置机构和职位,代办单位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有关事宜;

  为委托对象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

  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缴纳保险费事宜;

  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受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升、身份确认、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事宜;

  受理委托代理单位的人才岗前培训、上岗资格培训、再教育培训以及人才素质测评事宜;

  受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出国政审、申办(证)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受理委托代理单位的党团组织管理事宜;

  为委托代理单位解聘、辞退的人员提供再就业推介服务;

  (十三)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与人事代理机构建立契约关系,双方各自按照协议规定享有权利,明确责任,承担义务。

  协议书由市人事局印制,各区、县级市统一使用。

  第七条非国有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应按规定实行人事代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逐步地实行人事代理。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员的工龄、福利、保险及其他合法权益,按协议条款和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变动单位时,由其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有关转移手续,在30天内受聘到新的接收单位工作的,免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凭人事代理机构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直接与新接收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人事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或管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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