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代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 省及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并且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
第六条 人事代理范围:
(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凡辞职、辞退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人企业等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均需实行人事档案和相 关人员业务的代理。
(二)凡安徽省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 人事代理内容:
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一)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业务;代理人员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相关业务;
(二)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归口申报和证书发放等人事业务。
(三)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和计算工龄;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自费留学出国出境、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材料;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为辞职辞退委托管理人员关系和档案的人员办理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
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统筹保险费的缴纳。
代管委托单位(个人)党团组织关系。
代管委托单位(个人)户籍粮食关系
为委托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合同鉴证。
协助委托单位对被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为委托单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办理流动手续。
为委托单位(个人)及时了解国家有关人事制度和政策规定提供服务。
根据委托单位(个人)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事代理程序:
委托方向相应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单位性质、个人情况向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个人(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身份的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见附件一),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四)。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委托资格。
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委托方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经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档案,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向被代理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档。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向委托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转,也可派专人送取。
3、委托期内,委托单位对由于解聘、辞聘等各种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中止委托的手续。
4、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期满,三个月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续办代理手续的被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作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务)。单 纯存档期满一年后作为无主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书的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第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附则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