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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工薪收入中哪些补贴、津贴 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闭此文章]
针对近来一些纳税人询问个人取得工薪收入中的一些补贴、津贴,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及其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个(1998)41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的
规定,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的具体内容有:
补贴,津贴名 | 标 准 | 文 号 | 独生子女补贴 |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 市政府(91)17号令 | 托儿补助费 |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 京财行(94)2080号 | 外埠差旅费津贴 |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 京财行(95)1399号 | 市内误餐补贴 | 3元2角/餐 | 京财行(94)2082号 | 家属副食补贴 | 汉族7元5角/月,回族9元/月 | 京政发(85)77号 | 煤火费补贴 | 120元 | 京财行(96)2398号 | 奶费补贴 |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 (86)财行字770号 | 政府特殊津贴 | 100元/月 | 京税五字(91)573号 | 科学院士津贴 | 200元/月 | 国税发(94)118号 | 电话费补贴 | 省部级110元/月,局级80元/月,特岗经批准50元/月 | 国管财字(97)199号 | 养老保险基金 |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均工资的5%交存; 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 | 市政府(96)1号令 京人发(97)45号 | 大病统筹基金 |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1%交存 | 市政府(95)6号令 | 失业保险基金 |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 市政府(94)7号令 | 住房公基金 |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5%-10%交存 (95年为5%,到2000年逐年增至10%) | 京政发(9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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