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和第四条对公民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公民因私事出国领取护照,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为了方便群众,减少层次,公民可以直接向市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出国,无需向所在地的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第二,公民因私出国申领护照,除了回答外事警察的询问以外,还必须递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是: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提交与本人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与本人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主要是指下述各种证明:
(1)出国定居的,必须出具前往国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和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例如美国移民局发给的“移民签证申请批准书”等。
(2)出国探亲访友的,必须提交亲友的邀请证明。比如朝鲜警察机关发给的“旅行同意书”,俄罗斯警察机关发给的“邀请书”,以及其他国家亲友办理的经济担保书等。
(3)出国继承财产的,必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4)出国自费留学的,必须提交前往国接受学校发给的入学许可证明。比如美国有关学校发给的“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日本入国管理局发给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等。
(5)出国就业的,必须提交前往国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出具的聘用证明或雇佣证明。一般包括各国劳工部门发给的“劳工许可”,“工作许可证”,“雇佣证明”等。
(6)出国旅游的,必须提交国外旅行期间所需的外汇费用证明和前往国亲友出具的经济担保证明。公民出国旅游,如属亲友邀请,则应当由亲友出具担保证明,如果属于个人自费,则需要提交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出具的外汇费用凭证。其他机关或个人出具的无效。 (摘自《生活时报》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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