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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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招 聘外地人才到本市工作。区、县所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的 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市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书面申 请、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聘用合同样本和用人单位 能为外地人才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证明材料。
招聘的人才需满足的条件是:
本市人才资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 拟招聘的人才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流动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局核发《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用人单位再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 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用人单位未经批准 擅自招聘外地人才的,将责令其清退非法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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