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其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4.5%,向所在
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 职工中在职人员和1996年5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
离休人员),其住院医疗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的规定执行;门诊医疗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上述办法中关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即职工每次在约定医疗机构住
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以下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85%。
(1)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的;
(2)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
(3) 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的;
其余部分由单位和就医职工合理分担。
三、 1996年5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退
休人员,其住院医疗费根据市医疗保险局等单位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城镇
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医疗费的意见》实行合理分担;
一次住院医疗费低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4%;
一次住院医疗费高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的费用中15%部分,个人负
担比例为25%,其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辩论医疗费全
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凡上述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保留家属劳保的供养直系亲属。可
报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上述报销范围则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给付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
的规定执行。 《组织人事报》9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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