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外企发字[1994] 155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2月市统计局以京统社字[1994]25号文转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告》,该通知中第二段第7款明确规定“……从1994
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
内”。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和京政发[1994]29号
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文件的通知》,现将外商投
资企业每月提取的相当于工资总额49%的这部分费用中的使用分配比例明确如下:
1、费用的20%作为中方职工的“日常劳保福利费”包括:其中1%为失业保险费、日常集体福
利费用、独生子女费、托儿费、探亲假路费、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周抚恤费、职工生
活困难补助费等。
2、费用的20%作为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储备金,其中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由企业自
留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目之外的必要开支,其支出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3、费用的7.5%和1.5%作为中方职工的医疗费用及日常教育经费。
各企业凡使用该费用与此有出入的均应以此规定为准。
4、在计提上述各类费用时,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将洗理
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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