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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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9日国税发[94]112号》第一条

二、扣缴义务人
1.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三、征收范围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 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 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 扣减日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四)许可各种特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四、征税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计算征收方法:
1.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 计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2.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 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 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摘自国税总局国税发(94) 089号通知
3.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问题:
(1)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2)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 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 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入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 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 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 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4.关于所得力外币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1)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 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1)纳税入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 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 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 货币,再将该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 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2)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 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税所得额 补缴税款。
摘自《国税总局税发【94j 089号通知》
6.关于捐赠抵扣应纳税额的问题
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因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7.关于实物、有价证券所得纳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 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8.关于二个以上个人取得同一项收入计税问题: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 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9.关于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同项收入计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 得合并计算纳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六、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 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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