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与境外企业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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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25日劳动部发布 劳部发[1994]42号)

  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 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精 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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