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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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的精神,更好地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服务,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范围

  根据《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存档单位实际情况,凡在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委托存档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细则。

  委托存档单位凭档案管理中心立户协议或相关协议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凭市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凭市科委及授权的区县科委出具的有关证明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凭市对外经贸委出具的证书认定。

  二、关于办理的条件

  1、办理引进人才的条件

  凡4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属本市紧缺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引进: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办理《工作寄住证》的条件

  凡3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属本市紧缺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工作寄住证》:

  (1)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3)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上述条件中,凡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及学位,需经国家教委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认定。

  三、关于办理的程序

  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和《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手续,由存档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具体程序是:

  1、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档案管理中心受理。

  2、档案管理中心初审符合条件后,指导单位填写相应报表。对于引进人才需借阅本人档案的,办理借档手续。

  3、档案管理中心再审合格的,报市人才服务中心领导签批。

  4、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

  5、将审批结果通告申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四、关于报送材料

  申请办理引进人才或《工作寄住证》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律用B5纸:

  1、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入(或办证人)基本情况,突出业绩等。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及立户协议;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关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7、办理引进人才的,需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二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办理《工作寄住证》的,需填写《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

  8、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及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鉴定。

  9、引进人员的体检证明。

  10、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

  11、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子女年龄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五、其它有关事项

  1、办理引进人才调京后,其人事档案应由委托单位存入档案管理中心。

  2、持《工作寄住者》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3、《工作寄住证》有效期两年,过期自然失效。因工作需要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档案管理中心申请,并报市人事局批准。

  4、持《工作寄住证》在单位工作满三年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同时由用人单位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档案管理中心统一送市人事局注销。

  5、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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