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许》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二)人才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洽谈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持《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主办单位凭《批准书》、《通知书》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洽谈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处理。
洽谈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举办涉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向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八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会招聘。
第九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洽谈会期间,必须如实填写《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单位备案表》,并于洽谈会结合后5日内连同洽谈会组织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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