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6)206号文规定,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的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的款。例:某纳税人1997年12月取得的工资收入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000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因当月工资不足800元,可用取得的奖金收入补足其差额部分。
应纳税额=(2000+600-800)×10%(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应缴纳155元个人所得税。(李玮 齐晓燕)
----摘自《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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