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在此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予纠正。
职工培训问题,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企业和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同时,《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中还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 、由企业出资且有支付货币凭证,是企业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方面没有对职工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同时,即使企业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出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因而也不能要求赔偿。
第二、一般而言,只有当职工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其已出资的培训费。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果职工方面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仍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第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能要求其赔偿培训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当“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又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适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适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方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摘自《中国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