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宋某,男,50岁,系某市矿通机械厂病退职工,高级工程师。1997年8月3日,某市矿通机械厂以宋某参与同行业厂家技术和经营活动,获取有偿报酬为由,对宋某作出停发退休金和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决定。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责令该机械厂补发宋某退休金3771元(1993年5个月,1997年7个月,共计12个月,即314.39*12=3771元),赔偿经济损失800元,并由该机械厂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经调查,宋某1964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病退,退休养老金314.39元/月。1994年3月4日,该厂以宋某病退后直接参与江南起重设备厂经营工作为由,从1993年3月份起,停发宋某退休金和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同年3月31日,宋某向该厂报告已辞去在外兼任的技术顾问,该厂实际扣发5个月退休金后恢复宋某退休待遇。1997年4月3日,该厂以继续从事有损企业和全厂职工整体利益的事情参与行厂家技术和经营活动,获取有偿报酬为由,根据某省劳动厅[1993]第92号文件精神,以厂务会研究决定,作出了《关于再次停发宋某退休金和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决定》,决定从同年3月份起停发了宋某退休金和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上述决定实际执行从1997年3月起,停发了宋某退休金和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仲裁结果]
1、撤销某市矿通机械厂1997年4月3日《关于再次停发宋某退休金和包括医疗在内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决定》;
2、某市矿通机械厂立即补发宋某1997年停发的退休金并不得无故再行停发;
3、本案仲载费500元,由宋某负担100元,某市矿通机械厂负担400元;
[案例评析]
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后有权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包括受聘)科技开发、设计、咨询服务活动,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兴办经济实体。本案中的宋某作为某市矿通机械厂退休人员,有权从事相关技术咨询等活动,可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其在原单位享受的退休待遇应保持不变。某市矿通机械厂以宋某参与同行业厂家技术和经营活动,获取有偿报酬为由停申诉人退休待遇,没有充分法律和政策依据。如宋某非法从事有损某某市矿通机械厂的利益,则可通过有关法定程序予以追究。某市矿通机械厂的具体情况,不属某省劳动厅(1993)92号函所确定的调整范围。某市矿通机械厂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1994年所扣退休金,因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支持。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劳动人事部等《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和《关于组织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第一条等规定进行裁决。职工在离退休后,可以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相适应的工作,利用其专长,为社会发挥余热,只要其活动不违反国家其它规定,其原所在用人单位不得无理干涉,更不能以停发离退休金相威胁。
----摘自《中国劳动》
[关闭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