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改了,期限变了,5位职工的工作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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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9月1日,心爱的工作就没了。要说下岗也没什么,可让张冰冰不明白的是到2001年终止的5年合同,怎么突然成了3年,她这样就下了岗也太冤枉。

  张冰冰和与她有着相同遭遇的5位同事不但找了原单位,还要找劳动仲裁,看看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

  张冰冰告诉记者,她是北京电影公司下属的电影器材公司的职工,1996年,单位领导找他们,说单位改革,实行合同用人,像她这样工作不满10年的都要签个中期合同,时间是3年至5年。张冰冰一听,既然是统一安排,又是改革需要,就签吧。当时签订的是从1996年9月2日起至2001年9月1日止,时间是5年。公司也未按有关规定,将合同一式两份中的一份交给她本人保存。

  今年7月28日,电影公司的领导找他们单位的8个人谈话,说合同期快到了,想听听他们的意见,想不想再继续签约,当时大家都表示愿意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仅隔两日,张冰冰、马骏、张凤兰、谢苏燕、尹兆英5人接到通知,他们的合同期已到,并且不再续签。他们的合同被终止了。5个人很奇怪,与电影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5年吗?当他们拿到本该早就送到他们手中的合同书时,才发现在第一款第二条的终止日期已被改为1999年。张冰冰说,在更改之前,甲方北京电影公司从未有人向他们征求过意见。记者看到张冰冰等5人的合同书上终止日期被涂改液更改的痕迹很明显。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电影公司党委书记景俊秀,她解释说,更改合同是他们工作失误,这是由于他们对有关法律还不清楚,也没有这个意识。签订合同之初没有送达当事人是因为当时公司的人事干部变更。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公司没有人事干部,也没人做这个工作。至于5年变为3年是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就已变更,而且变更时间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张冰冰等人是工人,所以合同期是3年,只有管理人员和干部才是5年,这在大小会上说过几次,职工们应该知道。公司考虑到这几位是老职工,将特殊对待给予一定的补偿。

  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市劳动局信访处,一位负责人讲,首先,电影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劳动者保存,电影公司未做此事是不对的,这违反《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其次,根据《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并执行合同,如有更改也必须取得双方的同意。其中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合同内容。这5名职工可以互为证人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仲裁的期限是接到合同终止通知60天以内。

  据了解,张冰冰等人已将此事报请东城仲裁,他们与电影公司的劳动纠纷不久就会见分晓。

----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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